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1002民初335号

魏明学与魏明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魏明学;魏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335号

原告:魏明学,男。

被告:魏明义,男。 原告魏明学与被告魏明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魏明学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原告父亲魏文辉生前系原商洛栲胶厂(现改制为陕西香菊炳林化工有限公司)离休干部,与母亲杨彩惠共生育五个子女。母亲于2010年7月17日去世,父亲于2017年10月13日去世。父亲去世后,原告兄妹就有关组织部门应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分割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魏明义却以欺骗的手段办理了相关抚恤金申请领取手续,并于2018年8月29日独自从商洛市养老保险经办处领取了父亲的全部抚恤金221975.60元(其中丧葬费3500元)。被告的以上行为均未告知其他兄弟姐妹,更未受众亲属委托。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竟遭被告的无理拒绝。请求被告返还父亲亡故抚恤金6万元。 被告魏明义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2013年起一直居住在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街道办XX公馆XX号楼XX室,并于2017年11月将其户口从商洛栲胶厂迁至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及户口薄复印件1张,用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现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并在该处居住已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魏明义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魏明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甲启 二O一九年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