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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3执150号

殷苏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殷苏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执150号

被执行人:殷苏洪,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殷苏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81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

一、被告人殷苏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内缴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殷苏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限制其高消费。邮寄未送达后,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院因被执行人殷苏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2019年2月17日将被执行人殷苏洪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殷苏洪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殷苏洪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小额银行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 4、2019年3月6日,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殷苏洪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公告送达材料、村居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终结洪泽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志安

审判员  章熙全

审判员  朱金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婕

书记员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