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3民特85号
申请人:王雪莲,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
申请人:陈小利,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巴**。申请人王雪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雪莲称,被申请人陈小利与其系母女关系,与王承军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7月27日,陈小利离家出走,后夫妻二人于2000年5月20日离婚。陈小利离家出走至今20余年,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陈小利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小利,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巴**鱼洞江丰街30-3,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在重庆大江车辆总厂大集体(重庆市双江机械厂)工作,系申请人王雪莲的母亲。1997年7月27离家出走,重庆市双江机械厂曾于1997年8月25日在《重庆日报》刊登寻人启事,未能有陈小利音讯。陈小利离家后,原配偶王承军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00年5月20日判决准许王承军和陈小利离婚并由王承军抚养婚生女王雪莲。因至今仍无陈小利的下落,申请人王雪莲申请宣告陈小利,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出寻找陈小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小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小利自1997年起离家外出,至今未有其音讯,本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陈小利的公告期业已届满,仍无陈小利下落,至此陈小利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本院可以确认申请人宣告陈小利死亡的事实,作出宣告陈小利死亡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陈小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余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