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65号 罪犯姜云龙,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以被告人姜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11月19日止。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2012)莱州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未执行完的刑罚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姜云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云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姜云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云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