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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365号

姜云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姜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65号 罪犯姜云龙,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以被告人姜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11月19日止。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2012)莱州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未执行完的刑罚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姜云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云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姜云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云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