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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03执1935号

浙江衢程饲料有限公司、陈裕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衢程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03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程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16号金城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596391。 法定代表人徐月花。 被执行人陈裕衣,男,1955年2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8月17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裕衣所有的价值245783.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忠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