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877号
原告:王业方,男,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诗贤,男,汉族,住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方与被告王诗贤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方在本院依法立案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业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灿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