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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财保60号

袁彩红、袁玉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袁彩红;袁玉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24财保60号

申请人:袁彩红,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咸宁市。

被

申请人:袁玉开,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申请人袁彩红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玉开的工资收入11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袁彩红以自己与袁晨曦共有的位于咸宁市温泉温泉路90号(盛某庭二期)A3幢1单元6层601号(鄂20**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4753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玉开的工资收入1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申请人袁彩红与袁晨曦共有的位于咸宁市温泉温泉路90号(盛世华庭二期)A3幢1单元6层601号的房屋(鄂20**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4753号)的过户手续(期限一年)。本案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袁彩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祥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