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812刑初22号

22徐海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81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亮,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2月9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7年10月23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3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释放,2018年5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照辉,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8〕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亮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亮及其辩护人王照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海亮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盗窃作案7起,盗窃现金及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00余元。为证明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海亮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徐海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示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非暴力手段盗窃,主观恶性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盗窃数额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海亮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盗窃作案7起,盗窃现金及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5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8年4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胖子牛羊肉汤店”,趁被害人孙某甲睡觉之际,盗窃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元。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孙某甲。2、2018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孙某乙经营的悦鑫宾馆,盗窃吧台内现金人民币120元及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徐海亮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盗窃的现金及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孙某乙。3、2018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村五组,盗窃被害人汤某的雪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39元。4、2018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西安路边一家汽修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颜某的道易行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79元。5、2018年7月20日晚21日凌晨,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村二组,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驰飞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91元。6、2018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亚商场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的苏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73元。7、2018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徐海亮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海亮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亮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得到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汤某、颜某、李某甲、张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许某、王某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海亮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亮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海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亮本次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海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海亮赔偿被害人汤明强人民币1239元、颜怀林人民币1679元、李俊人民币1391元、张诗艺人民币1573元、李同谚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宏志

审 判 员  吴祥华

人民陪审员  毕正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