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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876号

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会基、代军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会基;代军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876号

原告: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街区德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1251527Y。

法定代表人:于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玫,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会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代军香,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会基、代军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2019年3月22日,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