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876号
原告: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街区德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1251527Y。
法定代表人:于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玫,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会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代军香,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会基、代军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2019年3月22日,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