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02民初616号
原告:北海家嘉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福鑫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8521485X2。
法定代表人:曾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扬,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世辉,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北海家嘉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北海家嘉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家嘉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6元,由原告北海家嘉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翠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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