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1787号
原告:江某,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某某(系原告丈夫),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宋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宋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车武奎负担。
审判员 王 子 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鹏程
书记员 江涵(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