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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247号

马五、韩晨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马五;韩晨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247号

申请人:马五,男,195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韩晨光,男,199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请人马五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7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晨光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保全金额70000元,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马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炎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