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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2执38号

叶德婷、吴鹏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德婷;吴鹏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叶德婷,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吴鹏举,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叶德婷与被执行人吴鹏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受理费205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被执行人吴鹏举等人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22执3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