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叶德婷,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吴鹏举,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叶德婷与被执行人吴鹏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受理费205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被执行人吴鹏举等人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22执3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