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437号 罪犯高海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海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2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5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高海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海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高海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海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