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11号 罪犯张荣利,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棣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张荣利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滨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荣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荣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荣利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