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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1963号

宋某某与唐某某、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唐某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963号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临沂河东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沭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孙善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成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