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22执1627号之一

吕永杰、胡智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永杰;胡智刚;王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1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永杰,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胡智刚,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王红丽,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吕永杰与胡智刚、王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2018)豫01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22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慧琳

书记员段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