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顺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贾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坤,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执行天水顺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55600元,并返还6台未出售的车辆,执行费4380元。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坤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0月19日、11月20日、2019年1月11日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坤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六项信息,无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581.37元已冻结,另有捷达牌轿车一辆。2018年11月23日到被执行人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坤的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进行调查执行,根据案外人王军军讲述,现在他也在找贾坤,贾坤欠了他五十多万的房租尚未清偿。他也准备起诉被执行人贾坤和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现场向他作了执行笔录。同时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派出所户籍室调查被执行人贾坤的户籍证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贾坤户籍。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2018年12月11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贾坤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完毕。2019年1月2日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发出协助执行函,临控被执行人贾坤至今未果。2019年2月13日通过执行天眼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贾坤位置,显示无查询信息。2019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贾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就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水顺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由于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