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24号
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营业场所: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10号。
负责人:李耀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女,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客户经理,住平凉市崆峒区西瓜园巷23号2号楼3单元351室。担保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杨某2,住平凉市。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杨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2位于平凉市××区住房一套依法予以查封。同时,担保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的申请及担保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某2位于平凉市××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日起算。申请费2578元,由申请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