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财保31号
申请人:张翠翠,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焦保林,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张翠翠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银行卡账号:62×××78)的银行存款9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银行卡账号:62×××79)的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焦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银行卡账号:62×××78)的银行存款9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焦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银行卡账号:62×××79)的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禹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