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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执4252号

樊晓广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樊晓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206执4252号 被拘留人樊晓广,男性,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陆银萍与樊晓广(2018)浙0206执425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樊晓广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