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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申132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云客竞合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销售中心;陈光;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北京云客竞合顾问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申1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负责人:王志勇。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董事长。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淼,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云客竞合顾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院**楼**512

法定代表人:马晓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男,北京云客竞合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明,女,北京云客竞合顾问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审

第三人:陈光,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一审

第三人: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路金龙新村4C-201202div>

法定代表人:张世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明,女,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国内销售中心)、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云客竞合顾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客公司)、第三人陈光、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内销售中心、中新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仅凭一张《送货单》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悖常理,且该《送货单》上的公章未经鉴定,无法确认真实性;(二)陈光与立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三)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涉案送货单上没有收获单位工作人员签字,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现申请人找到“二分公司保管科”印章及其他材料,可以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申诉审查期间,经询问,申请人称原审中未能找到比对样本,因此未能进行鉴定。现找到了“二分公司保管科”印章,对该印章未进行过工商备案登记。涉案《送货单》上“二分公司保管科”的印章与天津(2005)一中民再终字第123号案件中认定的部分送货单上的印章一致,但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送货单》的真实性问题。原审法院查明,根据立达公司与国内销售中心之间的交易习惯及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国内销售中心曾使用“二分公司保管科”印章作为收货章,且其他供货单亦存在仅加盖印章而无工作人员签字的情况,结合国内销售中心、中新集团公司曾申请对《送货单》上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又因未能提交鉴定比对样本而放弃鉴定的行为,原判认定《送货单》真实有效,并无不当。现申请人虽主张已具备鉴定条件,但亦承认涉案《送货单》上的印章与生效判决已认定的印章一致,该印章效力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国内销售中心、中新集团公司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新情况下,坚持涉案《送货单》系伪造的申请再审主张,不符合民诉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所提陈光与立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国内销售中心、中新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销售中心、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建铁

审判员  李 京

审判员  肖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新

书记员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