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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申97号

任孟安、任康圈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任孟安;任康圈;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申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孟安,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奇,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康圈,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贤,洛阳市伊川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

负责人:任学伟,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任孟安因与被申请人任康圈、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3民终5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任孟安于2019年3月22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孟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孟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娜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时志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显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