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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986号

高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986号

原告:高某,住平凉市。

被告:金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高某要求金某清偿借款4000元。2019年3月22日,高某以金某已经在诉讼期间清偿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