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986号
原告:高某,住平凉市。
被告:金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高某要求金某清偿借款4000元。2019年3月22日,高某以金某已经在诉讼期间清偿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