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24执10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柏林,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支腾斌,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付柏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支腾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支腾斌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支腾斌有位于进贤县民和镇花径路132号附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进房字第**)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国用(2015)第1880号、进国用(2014)第1006号),本院已经查封,因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屋;查明被执行人支腾斌持有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本院已经冻结897690股股金,因属于轮候冻结,故无法处置该股金;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支腾斌银行存款80800元;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86426元,截至2019年3月10日已执行79774元,未执行80665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钟 情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