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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293号

梅斯季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叶庄村叶庄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梅斯季;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叶庄村叶庄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1293号原告梅斯季,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姜娜,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建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叶庄村叶庄北组。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叶庄村叶庄**。负责人梅群年,组长。委托代理人梅留栓,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村民组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斯季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叶庄村叶庄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斯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梅斯季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