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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4民初970号

齐贺庆与杨淑超、冉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贺庆;杨淑超;冉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4民初970号

原告:齐贺庆,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淑超,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冉军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齐贺庆与被告杨淑超、冉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齐贺庆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贺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齐贺庆负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