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4民初970号
原告:齐贺庆,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淑超,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冉军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齐贺庆与被告杨淑超、冉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齐贺庆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贺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齐贺庆负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