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21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友,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于恒,男,1980年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中友与于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管所、工商登记等部门确认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龙
审判员 李凤君
审判员 刘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