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耀,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0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智峰,被告人刘继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继耀在其暂住的本市江汉区新华路全季酒店后面一楼房的二楼房间内,容留董某、刘某、肖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吸壶2个。经现场尿液检验,董某、刘某、肖某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吸毒人员查获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犯罪嫌疑人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董某、刘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继耀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抓获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继耀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继耀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继耀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继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菲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人民陪审员 叶桃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倩雯
书记员李伊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