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938号之一
原告:张勇,男,1971年7月23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振坤,男,1968年10月27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孙丰英,女,1968年8月26日生,住新泰市。 原告张勇与被告陈振坤、孙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李新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