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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938号之一

张勇与陈振坤、孙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勇;陈振坤;孙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938号之一

原告:张勇,男,1971年7月23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振坤,男,1968年10月27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孙丰英,女,1968年8月26日生,住新泰市。 原告张勇与被告陈振坤、孙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李新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