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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593号

杨翠丽与杨日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翠丽;杨日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593号

原告:杨翠丽,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45,电话152*****807。

被告:杨日就,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91,电话183*****679。

原告杨翠丽与被告杨日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杨翠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翠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关保

人民陪审员  刘俊汉

人民陪审员  杨德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