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593号
原告:杨翠丽,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45,电话152*****807。
被告:杨日就,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91,电话183*****679。
原告杨翠丽与被告杨日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杨翠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翠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关保
人民陪审员 刘俊汉
人民陪审员 杨德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