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民初406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住所地邵武市五一九路**。
负责人:吴立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赛泵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连塘村占家垅**/div>
法定代表人:谢万文,总经理。
被告:黄根春,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新华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德赛泵业有限公司、黄根春、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绳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瑞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