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91民初6700号
原告:葛优,男,汉族,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定能。
原告葛优与被告浙江浙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葛优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葛优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葛优撤诉。
审判员 丁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媛媛
书记员 刘晗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