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北路锦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8********。
被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苏木中心学校,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苏散都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682民初2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苏木中心学校拨款经费11724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冷雪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