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1074号
原告:潘晓利,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张英,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王延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大荣中心****。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代码:91370200763647240X。
负责人:刘成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鹏,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潘晓利与被告张英、王延春、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和王延春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已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车损等共计12000元,直接汇入原告潘晓利在中国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75号账户中。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