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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1074号

潘晓利与张英、王延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晓利;张英;王延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1074号

原告:潘晓利,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张英,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王延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大荣中心****。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代码:91370200763647240X。

负责人:刘成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鹏,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潘晓利与被告张英、王延春、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和王延春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已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车损等共计12000元,直接汇入原告潘晓利在中国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75号账户中。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