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610号
原告:何某。
被告:王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000元、利息2761元(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7576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25日,被告称其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通过甘肃银行取款50000元、在其妹夫陈某处周转30000元向被告足额交付现金8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80000元借条1张,并承诺2018年6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7000元,下剩款项未归还,原告遂起诉。
被告王某口头答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出具80000元借条1张属实,但借款实际上为50000元,其愿意相应的清偿15000元利息,本息合计65000元。但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宽限一段时间,其也会和被答辩人私下进行协商。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25日,被告称其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通过甘肃银行取款50000元、在其妹夫陈某处周转30000元向被告足额交付现金8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80000元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何某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整。按2018.6.15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7000元,下剩款项未归还,原告遂起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某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原件、甘肃银行取款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王某的口头答辩意见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所欠原告款项,对此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其仅收到50000元借款,但未提供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某借款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