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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恢715号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毛彦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毛彦磊;王新乐;毛渊立;白桂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7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310国道官渡镇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17039213-1。负责人王宏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毛彦磊,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新乐,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万滩镇。

被执行人:毛渊立,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育才巷。

被执行人:白桂凡,女,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育才巷。关于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与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与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7年7月25日、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三、于2018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于2019年3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住所地调查其下落,结果相关人员证明其不知去向,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与毛彦磊、王新乐、毛源立、白桂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校彦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