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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执241号

喻超平、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喻超平;徐国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8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喻超平,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徐国平,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超平与被执行人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1民初4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平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