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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民初1690号

周凤琴与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凤琴;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1690号

原告:周凤琴,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总经理。 原告周凤琴与被告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周凤琴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凤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凤琴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