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1690号
原告:周凤琴,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总经理。 原告周凤琴与被告山东新天鹤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周凤琴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凤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凤琴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