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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578号

郑莲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郑莲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78号 罪犯郑莲容,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郑莲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郑莲容退赔因本案造成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55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1刑更5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李斌、陈辉,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林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莲容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莲容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莲容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郑莲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莲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