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高佃平,男,汉族,1963年6月7日生,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高洪芬,女,汉族,1963年7月30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佃平与被执行人高洪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洪芬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高佃平申请执行的(2018)鲁0322执680号执行完毕。
审判长 蔡雁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