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张有文,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祖先,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有文与王祖先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家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