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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706号

张有文、王祖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有文;王祖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张有文,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祖先,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有文与王祖先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家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