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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1828号之一

李斌、娄利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斌;娄利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1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娄利敏,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李斌与娄利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斌与娄利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娄利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娄利敏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50.81元,于2018年11月12日划拨,申请执行人拒绝领款已提存至我院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18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娄利敏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于2018年11月13日查封,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9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王宽妮、王浩分配的安置房,因未进行初始登记,暂无法处置;

五、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娄利敏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于2019年3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调查结果为其村会计刘东华表示娄利敏长期不在家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斌做了终本约谈。至此,本院在执行李斌与娄利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娄利敏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慧琳

书记员段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