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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执恢455号

张先福与朱学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先福;朱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2执恢455号申请人张先福。被执行人朱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学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358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波

审判员  彭湘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