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2执恢455号申请人张先福。被执行人朱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学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358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波
审判员 彭湘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