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民初326号
原告:关世明,男,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告:孙洪国,男,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原告关世明与被告孙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关世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世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础 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