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725民初326号

关世明与孙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世明;孙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民初326号

原告:关世明,男,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告:孙洪国,男,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原告关世明与被告孙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关世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世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础 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