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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再51号

51李洪营与徐州加林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李洪营;徐州加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再5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洪营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加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麟再审申请人李洪营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加林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苏03民申6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李洪营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退休职工是事实错误,因为虽到退休年龄,但被申请人并未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更没有为其办理各项职工保险待遇。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公正。3、申请人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原审法院法院将判决书送达该律师违法。4、申请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并没有通知申请人开庭,对再审申请中提出的疑点并没有一一调查落实。徐州加林木业有限公司辩称,1、申请人第二次提出再审申请,不应受理;2、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原审代理人未经合法授权参加诉讼,应认定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向未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葛 文

审判员 杜有刚

审判员 胡晓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戚厚德

书记员袁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