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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10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马志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马志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10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以下简称固始农行)

负责人:姚光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马志和,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固始农行与被告马志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固始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志和偿还贷款27000.27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志和于2009年12月19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8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2009年12月22日,被告马志和在原告处取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要求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提供被告马志和没有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暂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