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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3383号

高绪云、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绪云;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3383号申请执行人高绪云,女,汉族,1954年1月18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卞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初真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云与被执行人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433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胶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土地信息。因被执行人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直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