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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121号之八

操文革、李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操文革;李进;王调金;李伟;何文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12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操文革,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李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调金,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杯宁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杯宁县。

被执行人:何文盼,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操文革与被执行人李进、王调金、李伟、何文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王调金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