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12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操文革,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李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调金,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杯宁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杯宁县。
被执行人:何文盼,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操文革与被执行人李进、王调金、李伟、何文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王调金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