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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2109号

张田水、胡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田水;胡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张田水,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胡扬,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田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96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扬银行存款人民币4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